原告李某乙,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义辉,(略)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朱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被告朱某给付原告李某乙经济帮助费10000元,于2012年6月29日前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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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文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