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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长沙XX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X,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X。

法定代表人刘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XXX。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的原告李XX诉被告长沙XX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长沙XX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康复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及补偿金等共计78000元,签收调解书时已支付完毕,双方劳资纠纷一次性解决;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XX电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罗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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