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X。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
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今独任审理,书记员罗少辉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在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30万元整;
二、被告周XX在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朱XX利息5万元整;
三、被告周XX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朱XX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本息共计35万元整,另加1万元违约金一并执行;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40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1440元,被告周XX自愿负担4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罗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