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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XX号,现住湖南省XX市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尹XX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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