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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工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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