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地方海事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
原审第三人刘某。
原审第三人冯某。
上诉人信阳市地方海事局因与被上诉人倪某及原审第三人信阳市海河船舶交易信息服务中心、刘某、冯某撤销船舶所有权证书一案,不服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Im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宇
审判员陈萍
审判员阮晓强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