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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7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丁,男,57岁。

上诉人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敏、被上诉人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留芳、原审被告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某丙本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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