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书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197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丁,男,57岁。
上诉人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敏、被上诉人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留芳、原审被告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某丙本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