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的(2009)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谢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货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谢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