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以与被告周某进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周某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磊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