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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王某与XXX一组及XXX村委会租地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系上述原告之父。

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述原告之子。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上述第一原告。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X村X组(以下简称XXX一组)。

诉讼代表人何某,男,系该组组长(缺席)。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系该村村主任(缺席)。

原告何某、王某与被告XXX一组及XXX村委会租地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一组及XXX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其母子是XXX一组合法村民,但被告不按有关政策给其分配租地款,要求被告给其分配租地款两人共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X一组及XXX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自幼生长在XXX一组,户某亦在该组。1998年原告与XX市X村X组王某X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2003年12月17日原告何某与王某X登记结婚,婚后户某一直未迁出,此后原告之子王某户某随母落在被告村组。2012年元月16日被告村组给每人分配租地款600元,未给两原告分配,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依法给其分配租地款两人共计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两被告经传唤均未到庭,无答辩,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某、合作医疗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XXX一组合法村X组村X村民分配租地款,拒绝给二原告分配与法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给其分配租地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租地款是村民赖以生产生活的重要来源,应足额分配给原告,因原告主张应分之租地款之土地权属于被告XXX一组,故被告XXX一组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XXX村委会系租地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对原告应分租地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王某各分配租地款600元,合计1200元。被告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XXX一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鹏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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