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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女。

委托代理人陶凤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

原告万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凤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月17日在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其不能生育,被告便在外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对原告不管不问,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3年1月17日在罗山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真诚沟通,消除误解,仍有和好希望。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相对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黄庆林

审判员陈玛玲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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