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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柳州福康医院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柳州福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雄,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隽媛,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柳州福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鱼民初(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柳州福康医院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2000元,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同时终结,柳州福康医院不再向张某承担任何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张某、柳州福康医院已分别向一审法院预交10元),由柳州福康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柳州福康医院负担。对二审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向柳州福康医院予以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0)鱼民初(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

审判长王智勤

审判员龙昀

审判员徐宝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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