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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黄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江波、黄某乙,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黄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黄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黄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起诉至温县人民法院,后李某某提起反诉,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元月11日作出(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江波、黄某乙,被上诉人河南省黄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琴、李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韩咏梅

审判员贾胜利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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