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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以下简称霸虎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一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上诉人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以下简称霸虎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霸虎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6月22日,原审原告张某以被告霸虎俱乐部致其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5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虎(合某甲方)与被告霸虎俱乐部(合某乙方)签订培训《合某》一份,委托被告对美的生活电器销售服务公司的员工进行拓展培训。合某载明:乙方于2010年4月24日负责对甲方参训人员进行“霸虎野战拓展培训”。在培训过程某,凡因甲方参训人员不听从乙方教练员及领队的讲解与指挥或私自活动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凡甲方参训队员听从乙方教练员及领队的讲解与指挥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2010年4月24日,原告在培训过程某从高空坠落受伤。同日以“高空坠落至左下肢畸形并活动受限”为主诉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x.55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合某、医疗票据、出院证明、病历、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证据在案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霸虎俱乐部做为经营户外拓展培训的专业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依法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拓展培训时,未根据培训项目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原告的训练安全,从而导致原告在受训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高空坠落受伤。被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被告在与美的生活电器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培训《合某》中亦明确记载“凡参训队员听从乙方教练员及领队的讲解与指挥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的内容。因此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做为成年人参与拓展运动,应当意识到活动的风险,属于自甘冒险行为的辩由,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某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x.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负担。

宣判后,被告霸虎俱乐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一、原审判决混淆了合某纠纷及侵权纠纷、合某主体与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与美的公司签订了委托培训合某,双方系委托合某关系,上诉人作为受托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被上诉人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系侵权纠纷,原审判决依据上诉人与美的公司合某内容来认定侵权纠纷当事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违反了合某相对性原理。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应依据公平责任来划分双方的民事责任。拓展训练具有较高风险,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该训练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被上诉人甘愿承担风险,积极参与,最终酿成事故,系自甘冒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已经尽到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义务,在拓展运动中,上诉人雇佣专业的拓展教练,装备完善的拓展设备,在进行活动前由教练向参训人员详细讲解了活动风险及应当注意的事项;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安全锁扣意外松开致使被上诉人从安全索脱落坠地所致,系意外事件,应按照公平责任来确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张某辩称,一、上诉人所言的合某纠纷及侵权纠纷两者并不矛盾。在被上诉人认真听取了上诉人教练员及领队的讲解、严格服从指挥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没有严格履行合某义务,提供产品服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承认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安全锁扣松开所致),在对被上诉人进行拓展培训时,没有严格检查安全带、安全锁,亦没有根据项目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训练中安全锁扣松开,致使被上诉人高空坠地受伤。无论是按照合某的约定,还是被上诉人人身因上诉人过错受到伤害的事实,上诉人均应当对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拓展训练固然具有较高的风险,上诉人作为专业拓展训练的培训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应提供专业场地、专业教练、完善的拓展装备,保障接受培训人员安全,满足参训人的冒险愿望而又能够确保参训人员冒险而不发生危险。因此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甘愿冒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某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霸虎俱乐部以曾对被上诉人张某实施拓展培训的教练已不在其俱乐部从业为由未能提供其资质证书。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霸虎俱乐部与被上诉人所在公司签订委托培训合某,在合某中明确约定出现事故后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分别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凡因甲方参训人员不听从乙方教练员及领队的讲解与指挥或私自活动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上诉人未能证明本案中存在被上诉人有不听从其教练员讲解与指挥、私自活动造成事故的情形。由于上诉人培训设备本身出现故障,上诉人又未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参训人员人身安全,致使被上诉人受伤,对此,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称作为委托人的公司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无事实依据。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合某纠纷,本案根据合某有关内容确定责任承担者与合某的相对性无关。本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上诉人称应依据公平责任来划分双方责任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应当预见拓展训练可能存在风险而自甘冒险,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设备问题引发的非预见性的不合某风险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某合某,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河南霸虎户外运动俱乐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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