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园县X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与被告雷××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敖某负担。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孙小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