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女,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被告周某,女,汉族,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周某于2012年4月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8.2万元,如被告夏某、周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另向原告黄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二、原告黄某放弃对被告夏某、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三方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前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被告夏某、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雅军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