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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住(略)。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人周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才平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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