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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曲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曲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甲,又名曲某五,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乙,男

上诉人曲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曲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甲,被上诉人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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