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甲,又名曲某五,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乙,男
上诉人曲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曲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甲,被上诉人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