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男,住(略)。
原告曾某因与被告凌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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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卢Ny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丹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