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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县XX公司与严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XX限公司。住所地:户县X镇南关什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向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严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严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XX给付案件款11885.75元、严X给付案件款4920元。诉讼费185元,执行费150元。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因犯抢劫罪正在服刑期间,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超波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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