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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长沙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北京某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某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诉被告李某乙向法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某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诉被告李某乙于2012年5月7日前向本诉原告张某补偿现金1.7万元;

二、本诉原告张某放弃其他本诉请求;

三、反诉原告李某乙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四、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本诉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本诉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反诉原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5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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