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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南省(略)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湖南省(略)X村买码人员刘某某、刘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80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北山镇自己经营的商店内接受买码人员刘某某“地下六合彩”投注数期,投注额42800余元(其中,已付现金27800元);

2、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杨某在北山镇自己经营的商店内接受买码人员刘某定所搭的宁某某等人投注额9000元;

3、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北山镇自己经营的商店内接受买码人员刘某红“地下六合彩”投注五期,投注额24500元;

4、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在北山镇自己经营的商店内接受买码人员黎新兰“地下六合彩”投注三期,投注额4300元。

被告人杨某将接受他人投注的码单全部报给上线“任干部”(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000元。

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买码者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合被告人杨某犯罪事实、性某、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智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辉

人民陪审员朱静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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