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郭某。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庭与郭某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1000元被执行人郭某已自愿履行,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郭某也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