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化纤厂,住所地:周至县X街X号。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西安市周至化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化纤厂已经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4000元,执行费110元由申请人陈某承担,诉讼费3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宏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