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西安市周至化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化纤厂,住所地:周至县X街X号。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西安市周至化纤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周至化纤厂已经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4000元,执行费110元由申请人陈某承担,诉讼费3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宏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