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果品副食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果品副食公司申请执行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已从涉案的房屋及场地中搬出,申请执行人已接收涉案房屋,被执行人赵某也已履行完全部案件款3090元(含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