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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XXXXXXXXXXXX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XXXXXXXXXXXXXX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宁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x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明,2008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桂阳城领国际项目营销代理合同,由原告对被告开发位于郴州市桂阳县城领项目进行独家营销代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结算及支付代理费和溢价分成,为此,原告佛山市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郴州市x公司支付代理费和溢价分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甲方:郴州市x公司

乙方:佛山市x公司

一、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解除终止2008年8月14日甲乙双方签订的营销代理合同,解除终止的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从2012年6月15日起乙方人员全部撤离,由甲方另行组建销售团队。

三、凡2012年5月31日止签订销售合同并收清首付款的按合同计提营销代理费给乙方;2012年5月31日以前未签订购房合同和未交清全部首付款的不计提代理费。

四、双方确认,甲方尚欠乙方代理期间的所有代理费用(包括销售提成、溢价分成和预留的履约保证金)共计(略)元,甲方分三次付清:2012年6月30日前付30%计556660元,2012年9月30日前付30%计556660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40%计742212元;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天,甲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给甲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案件受理费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2.5元,由被告郴州市x公司承担。

原、被告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即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法院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请求法院根据本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刘斌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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