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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01.九十六年度促字第一二五一二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2-01  当事人:   法官:楊思誠\\0   文号:96年度促字第125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12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債務人吳泓敏原名吳某.

號1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

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泓敏(原名

吳振華)住所位於基隆市○○區○○里○○○路X巷7號10樓,此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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