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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X与被告肖XXX、匡X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周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出,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肖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匡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X与被告肖XXX、匡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X于201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XXX、匡X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周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XXX、匡XXX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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