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A保某,住所地:(略)。

负责人卞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A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夏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钟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