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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犯虚假出资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小学文化,系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沙县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虚假出资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于某在长沙县X街道经营新干线设计工作室。为扩大自己的业务,被告人于某起意注册成立公司,便于某外承接装饰业务。

同年7月,被告人于某通过网络联系到长沙顺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长沙顺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办注册了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沙顺捷咨询有限公司分两次帮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融资注册资金100万。在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注册成功之后,长沙顺捷咨询有限公司随即将100万资金抽回。

2011年7月30日,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开始对外营业,由于某营不善,公司一直亏损。

直至2011年12月,长沙东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共拖欠员工工资及供货商的材料款达40余万,因无力偿还债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长沙东发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及装修民工多次上访的严重后果。

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于某在长沙市X区汽车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康某、吴某、周某甲人的证言、银行转账凭证、司法鉴定报告、欠条、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虚假出资罪的罪名成立。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玲

人民陪审员彭中术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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