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郴州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卢XX,住郴州市x楼,居民身份证号:x。
被告唐XX,住郴州市x楼,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公司与被告卢XX、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7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卢XX、唐XX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刚
审判员陈学
人民陪审员曹承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