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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某某与高某乙、高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某(又名索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霞。

原审被告王某丁(又名王某升),男。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

原审被告汤阴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己。

上诉人索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某甲;被上诉人高某丙及高某乙、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原审被告王某丁、王某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汤阴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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