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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不服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不服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判。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祁谷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钟浩、人民陪审员黄家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2日、7月9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岳麓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某和谭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17日,岳麓区政府对刘某作出(2011)岳征字第X臱逗ぁ吵猩朗丛饲袢扛莘魑照故ゲ渤冒鲋ň范ā裕乱蛳萍冻鳌照鍪ň范觯ň鞫照跏沉衬兴挠坏谖び吵猩朗丛伹n湾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

原告刘某诉称: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未履行正确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滥用行政职权,非法将刘某所有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征收决定》;2、刘某房屋所有权证书;3、长规函[2011]X号《长沙市X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亍诠褂觳鞍ぁ吵猩跏陆切使碳成忻闹ㄐ仯n湾镇X区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被告岳麓区政府辩称:200ぃ吵猩词铰巧谐ㄊ杞渡释凶抻鹣卧竟运ざ吵猩朗丛伹n湾镇X区改造项目申请立项,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做出长发改(2009)13逗磁犯馔ひ吵猩朗丛伹錸蛲镎那旄钤肯⒛盍O蟆煤罡肯哪ǖ杞魃逯涮の吵猩焓拦坏ń低凳幸抻竟K凇⒃盍⑾妗⒒谩赜鹊值胄娜暗崆绿溃丛龈ň远ざ吵猩朗丛伹錸蛲镎那旄钤肯炷吆断Х谖哪泄劣赝系可莘拔浼狡舾锸滴惺餍照酰沉衬兴挠康莘晃谖居伪鞔照妒Х谥Dぁ吵猩朗丛伹n湾镇X区改造项目立项的目的是加快长沙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们居住环境,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主体资格合法,征收补偿安置切实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维持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岳麓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发改(2009)13逗亍诠擞己ぷ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的批复》;2、长发改(2009)74逗亍诠溆じ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建设主题的批复》;3、长政函(2010)第X号政府文件;4、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7]X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10)第X号);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划[2010]X号);7、(2009)政国土字第x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单》;8、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划[2010]X号);9、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10、房屋产权及产权人身份证明;11、(2010)岳征字第X号《房屋征收决定》;12、(2010)岳征字第X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2010]第002-X号《关于延长房屋征收实施期限的公告》;13、整个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节选);14、[2010]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发布照片;15、(2010)第00逗仭n湾镇X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及发布照片;16、征收谈话笔录;17、分户评估机构选择协商笔录;18、申请进行分户评估的报告;19、选择评估机构公开抽签公告;20、公证书;21、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公示及其发布照片;22、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23、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送达回证;24、申请进行拆迁调解的报告;25、调解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执;26、调解会议记录;27、资金证明函;28、订房协议;2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30、送达回执;3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3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仭n湾镇X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会议纪要;3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35、湘政办发[2011]X号文件。以上证据材料拟证明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的事实。

经当庭举证、质证,刘某和岳麓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ぃ吵猩⑹狗驼暮锔蔽嵩骰鲎冻亍诠擞己ぷ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的批复》(长发改[2009]X号馔ひ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立项,由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同年12月3ぃ吵猩⑹狗驼暮锔蔽嵩骰鲎冻亍诠溆じ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复》(长发改[2009]X号馔ひ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长沙市麓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准单》[(2009)政国土字x号],批准申请用地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被转用、征用土地权属单位为长沙市麓山城市建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长沙滨江新城国际商贸中心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2010年1月13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编号划[20l0]X号《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用地项目名称为长沙滨江新城国际商贸中心,用地面积170302.71平方米。同年4月20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换发地字第划[2010]000逗ā杞蒙赜娴砘尚た分洌罡肯泼拔ぁ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同时,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上述地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10)第X号]。2010年2月12日,岳麓区政府发布了[2010]岳征字第00逗俊莘魑照鍪ň范ⅰ婀鳎照渴哪の吵猩朗丛伹n湾镇X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起银盆岭南路,南至五一西路、枫林—路,西抵月华街,北临白沙液路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实施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2010年4月1ぃ吵猩朗丛乔谐渴莘魑照な鞴熳夜脊恫仭n湾镇X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0]第X号酢沉衬兴挠坏谖び吵猩朗丛伹n湾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0年7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达2010年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滨江新城土地整理n湾镇X区改造)为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2011年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刘某协商,未能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房屋征收部门又与其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未果。2011年4月29日,长沙市X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呈报《关于申请对长沙市X区X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报告》。2011年5月11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长拆评字(2011)第X号公告》,决定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2011年5月17日,经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分类评估,同时长沙市芙蓉公证处予以了公证。2011年5月19日,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公示》。2011年5月26日,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X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和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刘某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地产在估价时点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它设施补偿费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单价为每平方米4210元,总价为183598元。2011年5月1ぃ吵猩朗丛乔谐渴莘魑照な鞴熳夜魇鲎冻仭n湾镇X区改造建设项目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共计补偿刘某金额为208684元,并于2011年8月12日送达给被征收人刘某。2011年7月25日,长沙市X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呈报《关于申请对被征收户刘某进行拆迁调解的报告》。2011年8月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刘某下达《调解通知书》(长拆调字[2011]X号),并于2011年8月12日送达当事人。2011年8月18日,因刘某缺席调解会,调解未果。2011年8月22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资金证明函》,证明刘某等4户房屋拆迁补偿款已专户储存监控。2011年9月1溃丛愿醵沉衬髂鲎冻鳌照鍪ň范觯ň鞫照涫て吵猩朗丛伹n湾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建筑面积43.6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略)号)。征收决定书向刘某告知了征收依据、评估程序与结果、补偿款专户储存及周某用房等情况,并限刘某于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谌浣榔丛伹n湾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号房屋腾空交付建设单位拆除,逾期不腾空房屋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榱鞑好宋懵ぷ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中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要求,岳麓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多方面协调房源,于2010年5月即确定丽都桃园、蔚蓝海岸、高新向日葵、北京御园等楼盘,以团购商品房的形式,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岳麓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本案涉及的项目属长沙市X区改造项目,是经长沙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并列入长沙市人民政府2010年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其目的是为了加快长沙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且该项目的合法性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行终字第6行雠匪先H馈丛诟ぴ吵猩⑹狗驼暮锔蔽嵩嘶己ぷ吵猩伿n湾镇X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启动了棚改项目的征收工作。在对刘某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前,发布了(2010)岳征字第X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与刘某多次沟通协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与刘某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和选择房屋分户评估机构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刘某的房屋进行评估,将其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储存,并为其提供了周某用房;同时联系了部分商品房供其进行选择产权置换,保障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岳麓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未损害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提出岳麓区政府未履行正确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滥用行政职权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祁谷芸

审判员钟浩

人民陪审员黄家旺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吴潇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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