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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某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女。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某某8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某某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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