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女。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某某8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某某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