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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志强,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第二年生有一子,取名张×;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1993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为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生活扶助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农历7月17日生有一子,取名张×;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不和,于1993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张×为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某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一

次性给付被告张×为生活扶助费35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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