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潮州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X路X号旅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潮州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潮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9月6日向潮州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潮州公司于1999年9月30日签收了该通知,但至今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冀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