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森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供销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璧,甘肃省兰州青年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市第四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家堡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校教师。
上诉人甘肃森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省经济协作总公司供销经营部、原审被告兰州市第四中学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辛正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