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荣,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智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5月6日,被告谢某欠原告杨某人民币19,000元,并约定2011年年底还清该笔欠款,现该笔欠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19,000元欠款。
被告口头辩称:2011年5月6日他欠原告杨某19,000元是实,他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被告谢某欠原告杨某人民币19,000元,并约定2011年年底还清该笔欠款,现该笔欠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19,000元欠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所欠原告杨某19,000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二、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280,减半收取140元,原、被告各承担7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