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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日16时5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宜章县X乡至广东省连州市X镇,途经宜章县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3KM+200M处(即宜章县X村路段)时,将横路行人张XX撞伤,随后刘某报警及报120急救电话,随救护车送张满芬到第二人民医院,张XX又转送宜章县中医院途中死亡。宜章县公安局第三中队交通民警口头传唤刘某到案。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1]第F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谭某甲、谭某乙证言;2、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肇事照片;3、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4、宜章县公安局宜公(交)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5、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X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6、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宜公交认字[2011]第F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尸体处理通知书;8、被告人刘某的查获经过;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有自首情节,通过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书海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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