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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乙,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乙于2011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刘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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