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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又名商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齐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法、王某云,被告人商某及其辩护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某奇(另案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称会治疗精神病,让被告人商某给其介绍病人。商某了解到王某法的儿子王某军患有精神病后,到王某军家找到王某法,称其兄弟商某奇会治疗精神病。随后商某、商某奇又一起到王某法家,带着王某军在卫生院做了心电图检查。2002年12月13日,王某法带着王某军找商某奇看病。商某奇把药塞进山楂丸中让王某军服下,告知王某法病人服药后会有躁狂表现,不能服用其他药物,并收取了王某法100元费用,后给商某家50元。王某军回家后感觉身体不舒服,王某法将王某军的病情电话告知商某奇,商某奇表示是正常的药物反应。因王某军病情加重,2002年12月16日,王某法找到商某奇,让商某奇为王某军治病。商某奇称其有事,让商某到王某法家了解情况。商某见王某军躺在床上,一直要水喝。在王某军的亲属询问是否应当对王某军进行救治时,商某称商某奇说王某军是正常反应。2002年12月17日,王某法再次向商某奇提出王某军病情严重,要求尽快前往诊治。商某奇、商某赶到王某法家,见王某军躺在床上,脸色发白,大汗淋漓,遂对王某军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五龙口卫生院抢救。王某军到医院后死亡。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2年12月27日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对被害人王某军进行了尸检,结论为:1、左心肥厚,乳头肌增粗,符合心肌病;2、大脑胶质细胞增生,神经细胞减少;3、标本自溶、溶某、淤血;4、肝静脉扩张,脾静脉扩张。

另查明,案发后,商某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000元。商某于2002年12月8日书面保证支付现金30000元作为王某军的处理费用,但未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商某奇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翟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验尸照片,尸检报告,济源市卫生局证明,收到条,承诺书,保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明知商某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仍伙同商某奇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张俊歌

二0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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