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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薛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系韩城市X村。

委托代理人文XX,男,生于X年X月X日,特别授权。

被告薛XX,男,韩城市X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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