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环保局干部,住(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谢某之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阳某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11年3月,被告谢某向原告借款12.7万元,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本付息。被告王某系谢某之妻,依法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谢某、王某对原告阳某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被告谢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阳某借款12.7万元,其中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4.7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底之前,如逾期未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谢某没有按期还本付息。
另查明,被告王某系谢某之妻,双方于2005年6月30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王某于2012年1月23日前偿还原告阳某借款利息2.5万元;
二、被告谢某、王某于2012年10月2日前偿还原告阳某借款本金12.7万元,利息2.5万元,共计15.2万元;
三、如果被告谢某、王某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原告阳某本金和利息,则由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告谢某、王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略)X-E座住房一套,还款期间不解除查封;
四、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
1200元,共计28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如果被告谢某、王某未按时还款,则由被告谢某、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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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段文彬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潘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