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