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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

被告曹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日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郭某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袁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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