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肖某就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9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某对原告肖某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潘某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潘某给付肖某家人彩礼16280元及鲜席。不久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月9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肖某多次要求潘某举行结婚典礼,潘某一直没有答应,双方为此产生隔阂。2009年5月,肖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另查明,肖某与潘某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肖某返还被告潘某彩礼8000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段文彬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潘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