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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郝某与被执行人孙XX、陈某房屋买卖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XX医药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无业,住(略),系张XX丈夫。

被执行人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坊青门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X区X街坊青门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系孙XX之妻。

申请执行人张XX、郝某与被执行人孙XX、陈某房屋买卖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孙丽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X区X街坊青门西区XX号楼XX幢X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XX、郝某名下。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出(2012)莲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孙XX名下座落于西安市X区X街坊青门西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房屋,产权证号为x,幢号为2,房号为20502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XX、郝某名下。申请执行人张XX、郝某于2012年2月29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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