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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某彬独任审判,书记员阳瑾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5月15日在本院禾青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乙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3月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在外打牌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但因被告要求原告补偿2万元现金而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解某、被告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段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没有足够了解,后生育小孩;2、原告家境窘迫,父母年迈,被告嫁入原告家中后生活压力很大,常年任劳任怨,并没有经常打牌,更没有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3、婚生小孩不能全部归原告抚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0年上半年,原告李某乙在被告段某所在禾青镇里福居委会修族谱时与段某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1993年10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1997年3月3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在李某乙家,感情比较融洽,X年X月X日生男孩李某乙,现在冷水江市三尖中学学习;X年X月X日生女孩李某乙,现在上幼儿园。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段某爱上打牌并偶尔与同村村民李某乙打牌,李某乙怀疑段某与李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夫妻双方开始产生隔阂。2012年正月段某外出打工后,与李某乙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乙与段某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近七年时间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又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出现矛盾的原因是段某喜欢打牌,李某乙怀疑段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只要李某乙与段某相互信任,合理安排家庭事务与个人娱乐生活,双方是可以重建夫妻感情的,故李某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某彬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瑾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女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解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某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某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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