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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X组。

被执行人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乙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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