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灿,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以下简称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13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代理审判员杨立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光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4月开始,王某为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原为中保某寿保某有限公司湖南溆浦县支公司)招揽保某业务。同年12月30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溆保某发(1997)X号文件明确由王某主持全站某作,试用期一年。1997年12月28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溆保某发(1997)X号文件,核定保某站某、副站某除提成外,还规定了站某享受固定工资,具体标准为“凡在本地任职月工资400元,异地任职月工资500元,副站某月工资60元。”1998年10月10日,王某取得保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1999年1月7日,王某负责的两丫坪保某被评为先进单位,由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授予荣誉证书。次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溆保某发[1999]X号文件任命王某为中国人寿溆浦县保某联合站某某。2000年1月14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溆国寿发[2000]X号文件,组织本单位各科、营某、科(组)、保某开展为期4个月的新世纪新单“开门红”劳动竞赛活动,王某作为卢峰保某负责人参加该活动,完成了达标任务,同年5月3日获得溆浦人寿保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2001年2月,溆浦县人民政府授予王某负责的卢峰保某2000年度财贸经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1年1月至3月,王某按照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的安排,完成增员7人的工作。2001年,王某负责的卢峰保某先后获得中国人寿保某公司怀化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授予的先进保某荣誉称号。2002年1月1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溆国寿发[2002]X号文件,任命王某为卢峰保某站某,任职一年。2003年1月,王某负责的卢峰保某获得中国人寿保某公司怀化分公司“先进营某服务部”荣誉称号;同年4月,获得中国人寿保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02年度“国寿雄风”“金马团队”荣誉称号。王某在2002年到2004年间,每月享有基本工资100元,还享有新保某续保某费提成。2005年3月1日,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以国寿人险溆发[2005]X号文件决定解聘王某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卢峰农村营某服务部主任职务,并且从2004年11月1日起,终止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个人代理人保某合同”关系,该文件未送达给王某。自2004年11月1日起,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未支付王某工资。2006年1月5日,王某口头向溆浦劳动仲裁委(以下简称溆浦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安排工作。溆浦劳动仲裁委于当月10日作了询问笔录,但未立案处理。2009年2月26日,溆浦劳动仲裁委受理王某申请,制作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没有向王某送达,之后也未作处理。同年11月17日,溆浦劳动仲裁委再次受理王某申请,因王某申请撤回仲裁,溆浦劳动仲裁委于2010年1月24日裁定准许王某撤回仲裁申请。同年7月,王某又向溆浦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同月22日,溆浦劳动仲裁委以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于当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安排工作岗位,支付2004年至诉讼时的工资,并补缴养老保某金及享受职工应有的待遇。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对其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没有提交合同加以证实。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提交的《个人代理人保某合同书》经鉴定,不是王某本人签名。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符合劳动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签订个人代理人保某合同。溆浦人寿保某公司聘请王某为保某副站某、站某、组织参加劳动竞赛、要求增员等系列文件,足以证明王某受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王某提供的劳动是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某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根据溆浦劳动仲裁委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王某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2006年1月1日。王某于2009年2月才向溆浦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间。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某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1500元,鉴定差旅费688元,共计2198元,由王某负担10元,溆浦人寿保某公司负担2188元。
上诉人王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2006年1月1日上诉人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于同月5日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门延长仲裁裁决,不是上诉人放弃主张。原判认定了劳动关系,又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且超审限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损失及补缴养老保某金共计30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当庭答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保某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2、本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要求缴纳养老保某金等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3、本案即使为劳动争议,上诉人的仲裁请求也超过了申请期间。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处理公正,请求维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开庭质证,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中,王某提交了部分保某长月工资发放表,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提交了部分劳务费结算单。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该部分证据与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应予认定。根据以上证据及二审庭审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补充确认如下事实:王某任保某长的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00元的基本工资,一部分是按比例对新保某续保某费的提成,工资总额为几百元至千余元不等;王某从各类保某中按比例提取报酬,并缴纳税费。王某自2004年8月后没有开展保某业务,自同年11月起没有在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取得费用。
另查明,卢峰保某是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管理的保某业务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是对保某代理人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保某代理人代收的保某费等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要求被上诉人溆浦人寿保某公司补发其工资、赔偿损失及补缴养老保某金的前提必须是其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中,王某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的部分劳动报酬在溆浦人寿保某公司的“保某长月工资发放表”中也以工资的形式体现,但是,在“保某长月工资发放表”和“劳务费结算单”中,王某的报酬主要是按一定比例从收取的保某中提取费用,且缴纳税费。王某除获取上述报酬外,没有在溆浦人寿保某公司领取固定工资,也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从王某经营某险业务的情形看,其收入高低和有无收入,完全取决于保某业务的保某数额。根据中国保某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某经营某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关于佣金和手续费支付。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外,保某公司不得向投保某或其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的规定,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向王某按保某比例扣除缴纳的税费后支付的费用,应为保某公司向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王某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之间是保某代理关系。
由于保某是保某公司下设的保某业务代理机构,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制定《保某管理办法》明确站某和保某员岗位职责、要求增员、开展劳动竞赛等等,没有违背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某保某代理人的数量和质量,促使保某代理人在知识、经验和技能上达到更高水平,以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最终使保某公司和保某代理人共赢共利,这不同于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和工作要求。溆浦人寿保某公司因人员变动事项以行文方式通知公司科室、保某、营某,以及保某公司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及鼓励保某代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保某发放荣的誉证书,都不能说明王某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由于王某与溆浦人寿保某公司之间是保某代理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其要求溆浦人寿保某公司补缴社会保某、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将双方的保某代理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应予纠正;原判虽超过法定审限,但在处理上没有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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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胡海雄
代理审判员杨立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