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醴陵市XX局。
法定代表人温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XX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湖南XX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醴陵市XX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凌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长帅罕文
审判员龚国理
人民陪审员王某富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望梅